2009-06-24 06:53 by k_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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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22/06/2009《蘋果日報》,作者為博主本人)
「第五權」概念由 Ignacio Ramonet提出,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很難避免出現濫權瀆職等問題,傳媒作為第四權,因為商業運作和與權力的關係,很多時候也未能完善的監察政府運 作。自從互聯網興起,網民能夠發揮言論自由,不受任何權力的操控,真真正正地監察政府運作,是為「第五權」。
現在的互聯網處於所謂 Web 2.0時代,即是大量由用戶發表的內容( 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高速流通,互為作用。較有代表性的 Web 2.0平台包括 facebook、 blog、 twitter、 YouTube及各討論區等。這些平台每天都有大量的資訊流通,當中不乏一般平民對社會事件的第一手資料,也有不少是有見地的意見,具有新聞或參考價值的 資訊,會吸引大量用戶回應、評分、轉載,於是一些具爆炸性的事件,會像瘟疫一樣,突破政府和主流媒體的封鎖,擴散至全世界。最近伊朗的反政府示威的消息,就是透過社交網站 twitter來突破政府封鎖的。
此外,一件值得討論的第五權事件,是內地的鄧玉嬌案。鄧玉嬌案剛有了判決──鄧玉嬌反抗三名官員的施暴,刺死一人,刺傷一人,「故意傷害」罪成,但「免除處罰」。地方政府機關全力封鎖消息,甚至連當地的互聯網服務也關閉了,偵辦、取 證、審判的過程黑幕重重。本來這只是全國芸芸寃案之一──案件受害者變成了被告,然後被收監,然後從此事件不了了之。可是鄧玉嬌案引發了全國關注,為甚 麼?
鄧玉嬌案發生後,內地網絡的討論區開始出現討論,事件甚至引來了網民組織調查團,到巴東這個湖北的小縣進行調查,維權人士也就鄧玉嬌案舉行公 開的研討會。事件越發越大,案件中的大量疑點被公開,鄧玉嬌三字近期成了網絡關鍵字,不同的博客、論壇等一直在關注事件,形成了一股全國的網絡風潮,同情 鄧玉嬌,狠批地方政府腐敗,政府網管要和諧也和諧不了。
鄧玉嬌案之所以形成風潮,不獨是互聯網的作用(否則為甚麼其他的維權案件沒那麼大的反響?),而且是民眾長期對吏治腐敗的憎惡,加上年輕女子為保護自己清白而身陷牢獄之災的同情,結合而起的發酵作用。
本來不少人預測鄧玉嬌會被判監或者收押精神病院,但出乎意料地被判「免除處罰」(即是罪名成立,但不處罰)。事件到了最後,還是沒有確立被殺官員有沒有意圖 強姦,受傷的是否教唆強姦,因為那會令鄧玉嬌由「行為過當」的傷害罪變成自衞殺人,而無罪釋放。公義最終還是沒有完全的彰顯,還是淪為上級政府的官老爺的 一台好戲。
不過,如果從中國的特殊國情來看,鄧玉嬌案還是有其劃時代的意義。以往民眾覺得有重大寃情,可能會圍堵地方政府,有時候會得到上級政府 重視,懲處有關下級官員,又或者給受害人一個說法。鄧玉嬌案風潮的特點是,那好像全國網民在網絡上圍堵地方政府(內地官方說法是發生「群體性事件」),出 現如此巨大規模的虛擬群體性事件,上級政府(甚至是中央)不得不做一場戲,放生鄧玉嬌,以息民憤。這種網絡動員,令官方媒體不能壟斷訊息,也不能漠視民 憤,正正是「第五權」發揮的效果。
鄧玉嬌案只是個開始,以後這種「網上群體性事件」將陸續有來。有了互聯網,全國網民(包括香港人)也可以貢獻自己的時間和頻寬來投入這一場第五權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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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籤: 媒體, 三權分立, 第五權, 人權, 科技, 互聯網, 鄧玉嬌, 中國, 政治, 通識, 現代中國 |
檢舉 |
2008-10-29 16:27 by k_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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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還是網絡23條?
(本文刊登於27/10/08經濟日報通識版,因對象讀者是中學生,故內容較為淺白)
最近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作檢討諮詢,提議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定義、分級及審裁制度、執法作出修訂,其中引起最多討論的是關於規管互聯網的部份。
《條例》最近的修訂是在1995年,當時互聯網仍未普及,條文主要監管印刷品及影音產品(電台和電視廣播,以及電影分別受其他法例監管),當互聯網愈來愈普及,《條例》便顯得鞭長莫及。
現實世界vs虛擬世界
現時法例對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的不雅及淫褻物品規管的例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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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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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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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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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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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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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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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不雅物品的印刷品及影音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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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上封套及警告字眼,不得出賣予十八歲以下人士,違例者被沒收物品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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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討論區及網站的不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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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雅物品加上警告字眼及連結,要求未滿十八歲的訪客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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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淫褻物品的印刷品及影音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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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發布,違例者被沒收物品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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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討論區及網站的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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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網站管理人移除淫褻物品,並檢控發布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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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上載不雅及淫褻物品到外地網站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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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網站管理人移除淫褻物品,並檢控發布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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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網站的不雅及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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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香港法律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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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點對點(P2P)分享程式傳送不雅及淫褻物品,例如BT及Fo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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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案例,但根據法院裁定網名「蠱惑天王」的網民侵犯版權的判決,發布不雅及淫褻物品的BT種子,有可能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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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或MSN傳送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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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曾聲稱把不雅相片給朋友傳閱,不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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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007年去年警方檢控一名在本地討論區以超連結方式內發放8張成人照片的網民,連結顯示的小圖片聯繫外國色情網站。
註(2):2008年一名網民上載約一百張疑似藝人不雅照片到塞浦路斯的伺服器上,其後再把伺服器的網址放到香港的討論區,被警方檢控。
在 未有一互聯網之前,《條例》的規管尚算有效,因為青少年要接觸到這些物品,至少要經過物品出售者的一關。當互聯網普及之後,網上成人資訊即使加上了「未滿 十八歲必須離開」的字眼,也不能阻止未成年網民進入。加上大量外地網站不受香港法例規管,未成年網民要接觸不雅甚至淫褻物品,可說是易如反掌。
政府的建議與網絡上的反響
《條例》檢討諮詢針對互聯網的興起,提出了一些建議,例如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在中央伺服器安裝過濾軟件,阻截根據法例禁止發布的淫褻資訊;要求成年網民提供年齡證明,例如信用卡號碼等。
這些建議引起網絡社群的關注,因為建議觸及互聯網的兩項核心價值-言論自由和私隱權。
言論自由:因 為建議中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安裝中央過濾軟件,並阻截的網站名單可能過於嚴格,令一些不屬淫褻的資訊例如藝術、科學、教育有關的資訊不能流通,也可能有 一些程度只屬不雅的資訊被阻截,妨礙資訊自由。此外,不少網民擔心,規定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安裝中央過濾軟件,會是限制網上言論自由的第一步,他日政府就基 本法23條立法,也可能提出類似建議,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阻截政府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
私隱問題:另 外,要求成年網民提供年齡證明,代表網民需要提供可以識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或信用卡號碼,這些都是敏感的資料。所有現代文明社會都會尊重成年 人合法的私生活,而私生活的私隱是受到保障的,如果一個成年網民瀏覽合法的成人資訊需要向網站提供敏感的個人資料,必然會引起不安,因為這些資料外洩,後 果可能十分嚴重。以往曾經發生過政府、銀行、醫院洩漏個人資料的事件,這種憂慮並非沒有根據,而這種憂慮,令成年網民不敢接觸合法的成人資訊,這正正是妨 礙了資訊流通。
互聯網的兩面刃
互 聯網的興起,令資訊、知識、資金流通速度大大提升,造就了全球生產力提升和生活質素的改善。可是,互聯網就好像雙面刃,改善生活的同時,也令到青少年更容 易接觸不雅及淫褻的資訊,對於未必能分辨當中是非的青少年來說,這些資訊可能造成傷害,所以絕大部份的文明社會也會有規管色情暴力資訊的法例。可是,這些 法例面對互聯網的普及,往往又顯得有心無力,若果加強監管,又有可能妨礙資訊自由。《條例》仍在檢討諮詢當中,大家有意見的話,都應該向政府提出,盡公民 的責任,令法例更完善。
思考題:
如果家長不希望子女在家中接觸不雅及淫褻資訊,有什麼可行的做法?
你認為家長、學校、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和政府防止青少年接觸網上不雅及淫褻資訊方面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你認為政府提議的規管互聯網不良資訊的方法是否可行?為什麼?
你認為立法應如何在保護青少年和維護資訊流通兩方面取得平衡?
參考資料:
《條例》檢討諮詢:http://www.coiao.gov.hk/en/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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